辽宁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2012年 2月 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辽宁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英文译名:LiaoNing CPC Histry Figure Institute (LNCHFI)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辽宁省内中共党史、军史、革命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通过研究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人物,编辑出版辽宁省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人物传记,宣传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先烈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发扬革命传统,繁荣历史科学,促进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的建设与发展。本会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中共辽宁省委党校院内图书馆楼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研究近代以来辽宁各个历史时期中共领导人、革命先烈、爱国民主人士的思想发展、生平事迹和重要功绩。
(二)为全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所编《中共党史人物传》提供传稿。
(三)编纂并出版《辽宁党史人物传》丛书。
(四)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的宣传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省内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义和学术活动;
(三)研究成果(人物传记)在本会出版丛书中优先发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党史人物研究和人物传撰写任务;
(五)宣传并协助发行本会出版的《辽宁党史人物传》,提供或推荐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理事会召开会议前15日,常务理事会召开前7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将会议的会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和决议草案等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共党史人物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根据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以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和审稿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辽宁党史人物传》编委会是本会的内设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主编主持,负责传稿的审定和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经费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2月 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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