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委党史研究室:
近年来,全省党史部门和广大党史工作者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史研究、宣传教育、资料征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了党史工作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推动党史事业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岗位、拼搏奉献,涌现出了一批勤勉敬业、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担当作为、建功立业,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有力的干劲积极为党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省委党史研究室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沈阳市、大连市党史部门所属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史部门,其他地区市、县(市、区)党史部门。
2.“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市、县(市、区)党史部门在职干部。
曾获得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并享受待遇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16个、“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16名。其中,“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沈阳市、大连市党史部门所属内设机构及县(市、区)党史部门各2个,其他市及县(市、区)党史部门各1个,共16个;“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沈阳市、大连市及县(市、区)各2名,其他市及县(市、区)各1名,共16名。
2.推荐名额:沈阳、大连分别推荐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个人,其他各市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由市级评选机构经差额评选后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2.工作业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开展党史工作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努力推动党史工作科学发展,成绩突出:
(1)深入研究、阐释、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踪研究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进程,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党史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构建与新时代党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端平台和综合体系中成效明显;
(2)党史研究成果显著,扎实开展党史基本著作的编写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党史专题研究成果丰富,党史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水准和社会影响;
(3)党史资料征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收获,为不断深化党史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4)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有成效,能够充分利用党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史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推出相关图书、音像制品,建立党史网站,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5)在重大党史事件和人物纪念、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等方面有作为,体现出党史部门的价值和作用;
(6)开展有特色的专题资政研究,注意总结和运用党的历史经验,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得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3.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好。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决策科学,团结和谐,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职工队伍;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切实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无刑事案件及违法乱纪情况。
(二)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囯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纪律。
2.工作能力强。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很好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为党史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3.业务水平高。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刻苦钻研党史业务,在党史研究与宣传教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丰富的党史研究与宣传教育成果,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和生活作风好。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诚实守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无不良记录。
5.工作年限适当。原则上应连续在党史部门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省级范围公示。
(一)评选程序
1.推荐和在本单位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报送材料。拟推荐对象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党史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市级党史部门共同审核并形成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初审和评选。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级评选机构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将结果反馈给各市级评选机构,由其在市级范围内公示。
4.市级范围公示。各市级评选机构负责对正式推荐对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在市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一般为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媒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正式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复审和全省公示。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审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在同等条件下有限考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表彰名额的20%以内。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级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杜绝“带病”表彰。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市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撤销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各市评选工作机构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市级评选机构推荐工作报告、《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2)、《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先进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先进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登记表内主要先进事迹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
各市级评选工作机构于2021年12月6日前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送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5寸反映本单位职工面貌的彩色照片5张,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蓝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推荐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复审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含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从辽宁党史网(www.lnds.com.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党史部门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委党史研究室成立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委党史研究室宣传教育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和办理领导小组授权交办的事项。
各市党史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选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110006
联 系 人:杨晓陶 王 莹 宋一宁
联系电话:024-23128081
电子邮箱:lndsxjc@163.com
附件:1.全省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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